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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将15个省份定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地区,要求在12月31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
《通知》中指出:引导区域内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等,增加护理院(站)和护理中心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床位。也就是说,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基层医疗机构都将成为主要战斗力。
根据最新的《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统计,全国2020年有一级医院12252家,有二级医院10404家。据“医学界智库”统计,上述15个省份仅一级、二级公立医院数量达到3669家,这还只计算公立医院的数量,考虑到民营医院在2015年就已经在数量上超过公立医院,且民营医院普遍聚焦于一级、二级医院,整体数量会更加惊人。
中国未富先老现象近年来引发大众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曾公开指出:“65岁这一组将从今年的13.5%上升到2030年的17%,2040年的25%,2050年的28%。横跨50年的数据,让我们看到中国人口的老龄化情况愈发严峻。”
也正因此,老年人康养护理需求被大量释放出来,而抓住这一波红利改革的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不少已经焕发新生。还以湘潭市书院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2016年该中心在各级部门的大力扶持下,投资200多万元,将中心住院部的一楼、二楼改建成了具有50张床位、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的“医养结合”型康复养老中心。
与一般的养老机构相比,“医养结合”型康复养老机构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养、医、康、护”一体化服务,全方位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处理一些危急状况,这也让该中心的养老床位一床难求。
通知全文:
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各地落实《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增加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供给,精准对接老年人多样化医疗护理服务需求。经研究,我委确定部分省份作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地区。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报告试点有关进展情况。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附件: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为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积累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和政策体系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国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经过1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到2023年,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日益成熟,差异性和多层次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显著增加,有利于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健全。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5个省份。
(二)试点时间。2022年1月—12月。
三、试点任务
(一)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试点地区要根据区域内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实际需求,结合“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引导区域内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等,增加护理院(站)和护理中心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床位。
(二)加强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养培训。试点地区要按照《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区域内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增加老年护理专业护士数量,扩大医疗护理员队伍,提高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技能。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行业学会、职业培训机构等与基层医疗机构、养老院等进行合作,提供相关培训。
(三)增加多层次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试点地区要根据区域内老年人疾病特点、自理能力和医疗护理需求,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按需分类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的机构护理、社区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三级医院重点为急难危重的老年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二级及以下医院、延续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主要为病情稳定或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医疗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四)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试点地区和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和延伸护理服务,将机构内医疗护理服务拓展到社区和居家。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签约方式为就近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探索设置日间护理中心、“呼叫中心”或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护理和上门护理服务。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老年护理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业、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
(五)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试点地区要推动落实《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部分符合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率先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试点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要探索在为慢性病老年患者开具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建议时,明确其出院后常用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频次等,方便居家老年患者。
(六)探索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有利于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发展的价格和支付政策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聚焦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等政策合力,为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鼓励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省(市)和市(区),在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的同时,积极与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结合,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
四、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创新试点。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方案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积累有益经验,完善机制政策。重点在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创新多元化服务模式,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健全价格支付政策等方面形成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注重质量安全。试点地区要加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将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本地区医疗护理质量控制监测体系,定期予以指导评估。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相关制度,完善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
(四)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区域内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我委将适时对地方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试点地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情况,于2022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来源:国家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