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到2025年,围绕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内容,采取政府补贴方式,每年对1.2万户特殊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广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清单,引导城乡老年人对住宅及家具设施等进行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各市、县〔区〕政府)
(二)实施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工程。推进以嵌入式养老院为重点、以城市日间照料中心为补充的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到2021年底,所有市辖区街道和县(市)城关镇建设1所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机构;到2022年,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90%以上的城市社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政府)
(三)实施养老机构照护能力提升工程。市县政府要把提升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突出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各地要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市、县(区)福利院开辟失智照护楼或照护单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失智老年人的照护机构或开辟专区。到2025年,重点打造50家失智照护机构(含失智照护单元)和护理型示范机构,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政府)
(四)实施普惠养老工程。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通过开展城企合作等方式,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构建“机构有效益、老人可接受、市场有发展、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养老模式。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PPP等模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鼓励举办规模化、集团化养老企业。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性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公共服务功能国有企业。充分把握市场供给和需求规律,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鼓励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政府)
(五)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品牌提质工程。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提质计划,健全布局完善、功能互补、统筹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形成以“一县一中心、一乡一阵地、一村一场所”为支撑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向制度化、标准化、多元化、智能化、亲情化融合发展。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机构,每个乡镇完善1所敬老院,85%以上的建制村建有具备助餐等功能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政府)
二、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六)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依托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支持家庭照顾者技能培训。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娱、助浴等上门服务。支持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红十字会,各市、县〔区〕政府)
(七)健全居家探访制度。完善落实农村留守、空巢等老年人日常探视、定期巡访、结对帮扶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城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探访制度。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红十字基层服务阵地及志愿服务队伍等,重点面向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视巡访等关爱服务。到2022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各市、县〔区〕政府)
(八)丰富社区服务内容。围绕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大力发展助餐、助急、助医、助行、助浴、助洁、家政等服务。发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短期照料、日间托养、居家照护、“喘息服务”等功能,大力发展专业化、规范化和高质量的护理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城市互助性养老等模式。(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区〕政府)
(九)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实施党群连心、老人舒心、子女放心的“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三心工程。县级政府要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可持续运营机制。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加强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的建设管理运营指导。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到2022年,省级对1500个“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十)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策措施,完善敬老院管理人员选聘考核办法。各地要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坚持运营主体的多元性、可持续性,科学稳妥实施公建民营,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上不得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养老机构“打包”交由同一家机构或组织运营,防止出现市场垄断。(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政府)
(十一)推进医养结合。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鼓励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到2022年,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便捷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各市、县〔区〕政府)
(十二)发展康养产业。依托江西优质的生态资源和中医药优势,积极发展养教结合、康养小镇、森林康养、旅居养老等新兴业态,着力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全国康养高地。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和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中医药和康复适宜技术服务。加大康养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和培育一批旗舰龙头企业。支持省属国有康养企业打造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养老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中医药局、省国资委,各市、县〔区〕政府)
三、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十三)丰富产品用品。广泛开发满足老年人衣食住行等特殊性需求的老年生活用品。支持新型材料、5G、AI、VR等新兴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支持外骨骼机器人、照护和康复机器人、虚拟与现实康复训练以及可穿戴、便携式、智能化等产品研发。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回收和租赁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区〕政府)
(十四)培育消费业态。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开展智能化养老服务,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汇聚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市场供需,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政府)
(十五)提高消费能力。健全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与补贴发放、接受基本养老服务挂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设置团体型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政府)
四、强化养老服务要素支撑
(十六)加强规划布局。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要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予以完善。2022年底前,市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自然资源部门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市县政府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政府)
(十七)保障用地需求。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保障养老用地需求,并安排在合理区位。鼓励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存量商服用地、城市零星用地、未开发房地产用地按规划优先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适当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颁发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严禁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十八)增加设施供给。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工作规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凡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整改到位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已建成居住(小)区和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置换、改造等方式补足。市、县(区)政府要在城市居住社区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各类闲置用房,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验收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重要民生工程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保障养老服务财政投入,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保障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维经费,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维保障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筹予以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6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充分发挥开发性银行“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对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多样化金融服务。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进行股权或债券融资。(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一)减轻税费负担。养老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其中用电按照居民合用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二)完善补贴制度。从2022年起,各地要不区分经营性质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护理型床位(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除外)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自行承担,省级对各地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并按照实际接收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1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助标准;出台提标政策前应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并按程序报上级政府备案。(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三)加强人才教育培训。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相关院校养老服务类专业毕业生到非营利性养老院连续就业满3年的,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探索实行“定点招生、定向培养、保障就业”的养老院管理人才定向培养模式。建立省、市、县和养老机构四级养老服务培训和实训体系,到2022年,每个设区市依托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或养老机构建有至少1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2022年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6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2800名。继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领头雁”计划。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养老护理员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四)健全从业人员激励机制。完善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业柔性引才机制。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留用人数对单位给予每人最低工资标准100%的一次性就业见习补贴。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补贴政策。举办不同层级的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根据有关规定授予“技术能手”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定期开展“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学习宣传活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各市、县〔区〕政府)
五、加强养老服务监管
(二十五)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实现各部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省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切实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司法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六)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和个人,通过“信用江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快全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七)强化质量安全。加强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依法解决存量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到2021年底前,确保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隐患全部清零。对民办养老机构按要求实施消防改造并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给予适当奖补。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21年底前,由属地市、县政府按规定集中研究处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八)加强风险防控。健全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政策,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增强养老机构防范风险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给予支持。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养老机构合法权益和正常服务秩序。(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九)加强应急处置。各地要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养老机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做好各类风险日常评估和干预。依托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或综合性示范机构,在设区市成立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中心,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应急物资,构建“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应急体系。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设计时充分考虑医疗感染管理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防疫物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区〕政府)
(三十)加强标准引领。贯彻落实养老机构安全、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一批养老服务地方标准,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政府)
省政府成立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推动解决养老服务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绩效评价、政府营商环境考核等内容。各地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养老服务中心并落实相关人员编制,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着力提升城乡养老服务经办能力。(责任单位: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