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由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牵头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长李志业参与起草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基本要求》(T/CSI 0011-2021)团体标准,于同日发布实施。这份行业标准弥补了国内适老化改造行业标准空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老龄产业协会标准与评估委员会特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居家适老化改造的术语和定义、改造基本原则、改造评估、改造方案、改造项目和要求、适老家具、智能产品配置和辅助器具适配要求及改造成果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居家适老化改造相关工作的机构及产品服务供应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CSI 0007 面向老年人的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家适老化改造 home modification for senior living at home
为帮助居家老年人更好地居家生活,对经过评估后不适老的建筑硬件、部品等方面进行改造的活动。
3.2
改造评估 modification evaluation
对老年人身体状况、家庭状况、行为习惯和既有建筑状况等方面做出评价,进而提出适老化改造方案的技术工作。
3.3
适老家具 furniture for elder
专为老年人设计,集实用、安全和舒适于一体的功能型家具。
3.4
辅助器具适配 assistive product fitting
运用辅助技术相关知识、理论和技能,评估后为老年人提供较适用的辅助器具的活动。
3.5
智能产品配置 smart product configuration
把宜有但缺少的智能产品补足且设置好的活动。
4 改造基本原则
4.1 健康安全性原则
改造过程中应适用安全环保的装修装饰材料和产品,识别并预防老年人居家生活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4.2 因人制宜性原则
尊重老年人及家庭成员的意愿, 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身体情况、行为习惯及未来的身体变化。
4.3 因地制宜性原则
在既有建筑条件下,对不能实施改造的空间或设施应提出优化方案。
4.4 经济适用性原则
政府兜底保障改造,以政府购买居家适老化预算为基础制定改造方案;市场化改造,根据老年人实际状况制定改造方案,优先满足老年人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
4.5 舒适方便性原则
改造活动应注重细节改善,提高居家生活的舒适性和方便性。
5 改造评估
5.1 需求方特征评估
需求方特征评估可有∶
—一政府购买兜底服务;
——自付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市场化自付改造需求。
5.2 改造意愿评估
应评估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适老化改造的主要意愿和客观意愿 5.3 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状况∶年龄、性别、身高和体重等;
——日常生活能力∶ 进食、休息、穿衣、沐浴、如厕和机体活动能力等;
一—日常行为习惯∶兴趣爱好、锻炼活动和社交意愿及能力等;
——精神心理状态∶认知能力是否正常、是否有攻击行为、抑郁症状等;
——身体功能状态∶ 感知能力、疾病史和近期身体状况等;
——意外事件历史∶是否有跌倒、烫伤和突发疾病的经历。
5.4 家庭状况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家庭结构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居住方式等;
——家庭照料者状况;有无照料、照料内容、照料时间等;
——家庭经济情况∶老年人收入情况、家庭经济条件等。
5.5既有建筑条件及居室环境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既有建筑条件∶位置、楼层、结构、户型、面积、门窗密闭和冬季供暖等;
——居室环境∶ 户门、玄关、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通道和阳台等空间使用情况,改造施工条件等;以及已有的适老化改造情况。
5.6 适老家具、智能产品配置和辅助器具适配评估
应结合不同老年人(如高龄、失能、空巢、重度残疾、重度智力及精神障碍等)的身体状况和生活能力,对适老家具、辅助器具和智能产品的需求和适用进行评估。
6 改造方案
根据综合评估的结果,提供合理的适老化改造方案,方案可包括∶
一一全屋改造方案∶
——局部改造方案∶
——适老家具、智能产品配置和辅助器具适配方案。
7 改造项目和要求
7.1 空间改造项目和要求
7.1.1 门户及玄关
7.1.1.1 单扇户门有效宽度应不小于 800 mm,子母户门有效宽度应不小于1200 mm。
7.1.1.2 供轮椅使用者出入的门,距地面 150 mm~350 mm处宜安装防撞板。
7.1.1.3 玄关应具备换鞋功能。根据玄关空间大小可设置固定换鞋凳或墙壁折叠椅。换鞋凳高度宜为 450 mm。鞋柜厚度宜为 300 mm~400 mm,高度宜为 900 mm~1000 mm。
7.1.1.4 玄关应设置挂放衣物的挂钩,宜设置存放钥匙等小物件的抽屉。
7.1.1.5 玄关宜设置鞋柜和衣柜一体化的柜体,柜体底部宜留至少 300 mm 高的空间,宜在 800 mm~ 1300 mm 高处做凹龛。
7.1.2 起居室、餐厅
7.1.2.1 起居室应具备会客、休闲和读书等功能。最宽度处宜留出直径尺寸大于 1500mm 的空间位置,以方便轮椅的回旋空间。
7.1.2.2 起居室应放置沙发。沙发宽度不宜小于 800 mm,高度不宜大于450 mm。
7.1.2.3 茶几尺寸不宜过大,高度宜为 500 mm~700 mm。
7.1.2.4 电视机屏幕中心点不宜高于1200 mm,最低点不宜低于900 mm。
7.1.2.5 餐桌宜选用 2~4 人的餐桌,如家庭成员较多,可选折叠式餐桌。桌腿宜采用杆式支撑样式,餐桌下净高不宜小于 680 mm。
7.1.3 厨房
7.1.3.1,厨房操作台面长度不宜小于1900 m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 550 mm,高度不应低于 800 mm,不应高于 850 mm。如考虑借助轮椅活动的老年人,厨房操作高度不应高于750 mm,台下空间净高不应小干 680 mm,台下空间净深不宜小于 250 mm。。
7.1.3.2 操作台外边缘与墙面的通行净宽度不宜小于 900 mm。
7.1.3.3 厨房吊柜底部距地高度应在1400 mm~1500 mm之间,深度宜在 280 mm~350 mm之间,操作台面与吊柜底面高度不应小于 650 mm,吊柜内宜设置下拉篮。如考虑借助轮椅活动的老年人,厨房吊柜底面距地高度宜为1200 mm~1300 mm 之间,吊柜深度比台面深度应至少内退 250 mm。
7.1.3.4 为照顾老年人的储物习惯,可在吊柜底部加设不带柜门的中部柜,柜体高宜为 300mm~350mm,深宜为 200 mm~250 mm,中部柜底面距地高度宜为 1150 mm~1200 mm 之间。
7.1.3.5 如厨房设置洗衣机,可设置高度为900 mm~930 mm 之间的操作台面,隐蔽放置洗衣机。
7.1.3.6 如考虑借助轮椅活动的老年人,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²,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0 MM1。
7.1.4 卫生间
7.1.4.1 宜做到干湿分离。
7.1.4.2 入门净宽度不应小于750 mm。如考虑借助轮椅活动的老年人,入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800 mm。
7.1.4.3 宜采用推拉或外开门,也可为折叠门。门把手距地应为 900 mm。门上宜设置视线观察玻璃。
7.1.4.4 洗手台面高度不宜大于 800 mm。如考虑借助轮椅活动的老年人,洗手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 680 mm。
7.1.4.5 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 450 mm。
7.1.4.6 坐便器高度不应小于 390 mm,坐便器同一侧墙面应设置折叠扶手,扶手上边缘距地高度应为 650 mm。如卫生间内不具备安装折叠扶手条件,坐便器侧墙也可安装横向扶手。
7.1.4.7 淋浴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尺寸的防滑垫。淋浴花酒宜采用能够上下调节高度的滑杆式喷淋头。浴椅宜选用活动浴椅或者挂墙式浴椅。
7.1.4.8 卫生间应设置紧急求助呼叫器,呼叫器应有明显标识。宜采用按钮和拉绳相结合的方式。可选择在坐便器旁边和淋浴区内安装,坐便器旁边安装高度应距地 500 mm~600 mm,淋浴区内安装高度宜距地 1850 mm,拉绳线宜延长,保证老年人发生危险时能够拉到。
7.1.4.9 卫生间内宜做长条形排水地漏。
7.1.4.10 如卫生间设置洗衣机,可设置高度为 900 mm~1000 mm之间的台面,隐蔽放置洗衣机;也可设置高度为 200 mm~300 mm 的地台,在地台上放置洗衣机。
7.1.4.11 卫生间内的镜面宜采用防雾镜,照明宜采用镜前灯。
7.1.5 卧室
7.1.5.1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 m²。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 3000 mm。如考虑借助轮椅活动的老年人,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 3200 mm,且宜留有直径1500 mm 的轮椅回旋空间。
7.1.5.2 宜采用推拉门;采用平开门时,应采用U型门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
7.1.5.3 应保留至少一组衣柜空间。宜选用设有拉杆器和灯具照明的衣柜,衣柜高度不宜超过 2200 mm。
7.1.5.4 宜选用带有床尾扶手的床,扶手高度应为 800 mm~900 mm,床面坐高不宜大于 450 mm,床箱下部宜做 100 mm 高度的内收。如考虑借助轮椅活动的老年人,宜选用可调节床板和高度的功能床,配套的床头柜高度不易低于 650 mm。
7.1.5.5 如考虑借助轮椅活动的老年人,卧室宜留有护理空间,如空间允许可保留双侧护理空间。
7.1.5.6 室内宜安装红外线感应地脚灯或者手动式开关夜灯。
7.1.6 过道
7.1.6.1 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1000 mm。
7.1.6.2 室内通道墙面阳角宜做成圆角或切角。如考虑借助轮椅活动的老年人,过道墙面下部宜作 350 mm高的防撞板。
7.1.7 阳台
安装标准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7.1.7.1 如需安装栏杆,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 mm,
7.1.7.2 阳台宜设置电动凉衣设施。
7.1.7.3 宜设置种植花草空间。
7.2 基础改造项目和要求
7.2.1 安全扶手
7.2.1.1 扶手材质应选择防滑、环保、热惰性指标优良的材料。
7.2.1.2 扶手设置区域可有; 洗手台、坐便器侧墙及周边、淋浴器安装墙面、换鞋登处、过道等。洗手台、坐便器侧墙及周边应设置助力扶手; 淋浴器安装墙面宜设置 L型扶手,条件不允许时应在侧墙面设置横向扶手;换鞋凳处宜设置竖向扶手;过道可沿墙设置水平或竖向扶手。
7.2.1.3 扶手高度距地应为 800 mm~850 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距地应为650mm~700 mm。
7.2.1.4 扶手直径区间应为 30 mm~45 mm。
7.2.1.5 扶手末端应向内收角至墙面或向下弯曲 100 mm。
7.2.1.6 扶手宜保持连贯,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00 mm,扶手内侧到墙面净距离不应小于 40 mm。
7.2.1.7宜考虑未来扶手安装需求,预留扶手安装的基础条件。
7.2.2 高差
7.2.2.1户门内外不宜有高差。如有门槛时其高度不宜大于15 mm,并设置斜面过渡调节。7.2.2.2 过道地面及其与各居室之间地面应无高差。
7.2.3 地面
7.2.3.1 门厅地面材质应防滑耐脏,易于清洗,表面不宜有过大的凹凸,以避免老年人绊脚或影响轮椅通行。
7.2.3.2 室内地面应进行防滑处理,可采取铺设防滑地砖、防滑地板、防滑贴、防滑地胶、防滑垫和防滑涂料等方式,原则上室内地面摩擦系数不低于0.5。
7.2.4 插座
7.2.4.1 应预留足够的强弱电插座,包括不限于卧室床头、厨房、洗手台、坐便器、洗衣机旁边。
7.2.4.2 居室内常用插座高度宜距地 600 mm~800 mm。
7.2.4.3 床头柜、书写桌、餐边柜、厨房操作台上方应设高于台面的插座。
7.2.4.4 洗手台上方插座高度不宜低于1100 mm,厨房操作台上方插座不宜低于 900 mm。
7.2.4.5 卫生间插座应为防水型插座,洗衣机插座不宜低于1000 mm,坐便器插座高度宜为400 mm~600 m。
7.2.4.6 厨房和卫生间内应考虑各种电器设备的具体位置,预留出相应的电源插座。
7.2. 4.7 卧室和起居室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插座。
7.2.5 开关
7.2.5.1 宜采用带指示灯的宽板开关。
7.2.5.2 有条件的入户玄关处宜设置一键开关。
7.2.5.3 起居室和过道宜设置双联双控开关。
7.2.5.4 卧室应设置双联双控开关。
7.2.5.5 卫生间可采用延时开关。
7.2.5.6 室内灯具开关距地高度宜为 1200 mm。
7.2.6 照明
7.2.6.1 卧室宜选用主灯照明,也可采用漫反射光源或者台灯进行辅助照明。
7.2.6. 2 卫生间宜设置两种不同类型的光源。
7.2.6.3 在卧室至卫生间的通道,卧室和卫生间内宜设置地脚灯。
7.2. 6.4 洗手台和厨房操作台宜设局部照明。
7.2.6.5 空间照度值应满足客厅和餐厅 200 LX,卧室150 LX,厨房和卫生间200 LX,过道150 LX。
7.2.6.6 在墙壁转脚、高差变化、易滑倒等位置应保证一定光照,可按需设置红外线感应式地灯。
7.2.7 窗户
7.2.7.1 外窗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和保温性,应采用双层真空玻璃的外窗。
7.2.7.2 外窗应具有较好的隔音功能,开启扇方向应设置朝向居室内侧。
7.2.8 采暖、空调
7.2.8.1卧室和起居室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20 ℃;卫生间不应低干20 ℃;浴室不应低干 25 ℃.厨房不应低于 18 ℃;餐厅不应低于18 ℃。
7.2.8.2 散热器宜明装,有条件时宜采用地板辐射采暖。
7.2.8.3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 25 ℃地区的老年人居室宜设空调降温设备,冷风不应直接吹向人体。
7.2.9 电气
7.2.9.1 电气系统应采用埋管暗敷,电度表和配电箱应设置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7. 2.9.2 居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
7.2.9.3 居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网络终端出线口。
7. 2. 9.4 卧室和起居室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出线口。
7.2.10 给排水
7.2.10.1 宜选用流速小、流量控制方便的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7. 2.10.2 卫生间的排水管宜包裹保温棉处理,以降低水管里的水流声响。
7.2.11 燃气
7.2.11.1 厨房宜设置一台灶具,并对应设置一个燃气表。
7.2.11.2 厨房中的燃气管应明装。
7.2.11.3 厨房内应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宜设置烟雾报警装置。
7.2.12 造型及材料
7.2. 12.1 居室内空间造型宜简化处理,避免过于复杂。
7.2.12.2 居室内宜使用环保性材料(如乳胶漆、硅藻泥、壁纸、复合木地板、地砖和天然本质品等)。
7.2.12.3 居至地面宜举用硬质地板或富有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瓷砖材料。
7.2.13 安全保护措施
7.2.13.1 如阳台为落地窗,阳台内应设置栏杆,且栏杆不应遮挡借助轮椅活动的老年人视线。7.2.13.2 配置浴霸的卫生间应设置上照明回路,并妥善采取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7.2.13.3 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防烫伤措施,冷热水管标识明显,燃气热水器开关上应设置较明显易读的安全提示标志。
7.2.13.4 老年人移动路线上不应设置裸露的散热器等加热设备。
8 适老家具、智能产品配置和辅助器具适配要求
8.1 适老家具配置
8.1.1 宜配置木制、藤制和竹制等材料的家具。
8.1.2 宜配置平开柜门用阳尼合页的家具。
8.1. 3 宜配置倒角处理的活动家具。
8.1.4 宜配置高同弹海绵的软体类家具(如沙发和座椅座面),海绵密度宜为 35 kg/m²~40 kg/m²,面料宜透气、防污和易清洗。
8.1.5 宜配置推拉门的衣柜,柜子内部宜设置灯具照明。考虑借助轮椅活动的老年人,衣柜宜有一组下拉衣杆。
8.1.6 宜配置收脚高度不低于 100 mm的沙发和床。
8.1.7 考虑借助轮椅活动的老年人,宜配置下方净高不小于 680 mm、净宽不小于 550 mm 的餐桌和书写桌。
8.1.8 宜配置有扶手的椅子。椅子座面与靠背下方宜镂空。
8.2 智能产品配置
8.2.1 卧室和卫生间应设置紧急求助呼叫器,呼叫器应有明显标识并采用按钮和拉绳相结合的方式,按钮应距地面 800 mm~1000 mm,拉绳末端距地面不宜高于 300 mm。也可在居室内采用语音声控报警装置。
8.2.2 厨房宜设置烟雾报警装置; 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宜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8.2.3 厨房宜设置漏水。漏电报警器,且选择具有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8.2.4 在起居室、卫生间和阳 台等场所,宜设置门磁、人体滞留报警等探测装置和选配生命体征检测设备。
8.2.5 失智老年人可适配防走失定位设备。选用的智能安全监护设备,应能将采集到的数据信息发送到老年人相关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机构、监护人或应急联系人手机或终端。
8.3 辅助器具适配
按T/CSI 0007的规定执行。
9 改造成果评价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评价内容∶
——改造实施结果与评估改造方案达成度,主要包括改造方案匹配度、所用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
——改造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包括水电安装、地面改造、扶手安装、辅助适配等;
——改造后受影响的部分,对其安全性和舒适度进行评价;——改造后的效果对老年人生活质量改善是否达到改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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