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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7月1日施行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已于4月1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16日上午,省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的基本内容、特点及举措等。


老年人患病子女有陪护假


《条例》共10章69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人才、扶持保障、监管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定位,落实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要求,强化了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刚性要求,满足了农村养老服务需求,规范了法律责任具体内容。


《条例》从五个方面突出了甘肃特点:首先是明确普通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养老机构签订五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服务满一年以上,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给予逐年代偿返还资助,并鼓励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其次是明确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相关扶持政策;第三是明确加强安宁疗护病房、安宁疗护中心建设,为老年临终患者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照护和人文关怀服务;第四是明确外埠老年人到本省范围内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户口安置、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第五是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


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按标准配置


同时,《条例》第十条明确,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旧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定要求。


《条例》还特别增加了我省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以适应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来源: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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