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模式
以瑞典为代表的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模式强调政府的作用,即政府要为全体国民创造一种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其基本特征是全民福利化。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是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通过高税率实现高福利,以富补贫,用福利普遍性的模式尽量缩小不同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差异。
瑞典的传统养老金制度始于1913年,于1992年开始进行改革。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相对完善,由国家养老保险、职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的国家养老保险为最低养老金待遇,国家财政全额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养老资金。第二层次的职业养老保险也称“收入养老金”,通过工会联合会与雇主联合会谈判决定缴费水平,缴费金额放入改革所引入的名义个人账户中。第三层次的私人养老金为实账积累制养老金。
改革后的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新的特点,瑞典重新界定政府和个人的责任,引入名义个人账户制度,使个人缴费记录明晰,个人养老责任意识大大加强。政府责任向后,个人责任向前,同时解除了对私营部门的管制,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实现了养老体系中多元主体的互动。一系列的改革使得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具备了应对经济动荡和人口老龄化风险的能力,形成了一套运作效率高、政府责任明晰、监管严密的养老保险体系,使得制度更加有效、财政生命力重新焕发,保证了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市场主导型养老保险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养老保险模式建立在1935年罗斯福政府《社会保障法案》的基础之上,体现了美国社会追求自由和效率的文化。美国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三部分,即社会保障计划、雇主养老保障计划和个人养老储蓄账户。
政府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计划是美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计划是美国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救助计划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财政开支最大的部分。雇主养老保险计划是美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为收益确定型年金计划和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两种。收益确定型年金计划在1970年前采用较多,该模式由雇主为雇员缴费,并负责这部分金额在资本市场的投资,雇主对投资负全部责任。1980年后,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逐渐取代了收益确定型年金计划,其模式为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雇员选择投资产品并自负投资风险,账户内的资金积累和投资收益共同构成了养老金的额度。个人养老储蓄账户是美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三个组成部分。美国政府通过延税和免税的方式鼓励人们为年老后的生活进行储蓄。
通过以上三个层面的养老保障计划,美国政府保证了绝大多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多主体共担责的模式降低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了退休者的养老待遇,完善了养老保障体系。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
新加坡采用的是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障模式,其特点是政府不直接解决公民的养老问题,而是尽量发挥个人的能动作用。新加坡政府在安居乐业的思想指导下,采取了比较有特色的组屋政策,即居者有其屋社会发展计划。同时建立了公积金制度,强制民众储蓄。
新加坡的养老保险模式存在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是政府避免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强调个人能动作用的发挥,鼓励个人依靠储蓄和劳动解决养老问题。政府的作用主要是保护个人的劳动权益,同时为生活突遭变故和确需救助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其二是强调家庭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政府可以对家庭保障进行适当补充,但不能替代家庭的作用。
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问题。其一是公积金的缴费率偏高,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同时,由于公积金制度管理的透明度不高,民众对公积金制度的满意度较低。其二是由于新加坡政府对社会公平的兼顾不足,使得贫富差距较大。其三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代内再分配和代际再分配功能较为不足,在对抗风险方面表现不佳。